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两次整体审议、两次分拆审议,四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3月10日上午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共作了2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100余处。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向媒体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规范,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有自身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都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体系中适时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适当的、可取的。“生态环境法”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