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面纠正涉企冤错案,平反纠错势不可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课题,事关企业家信心决心的稳定与坚定,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尤其是涉企冤假错案,堪称最大的司法不公,对人权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都具有致命的破坏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其价值不仅仅是为蒙冤获罪者讨还公道,更在于修复因此受到损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重树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和对社会正义的信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党中央一贯坚持的经济发展方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明确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课题,事关企业家信心决心的稳定与坚定,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必须贯彻平等保护理念。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就要确保民营企业家不受歧视性的限制,确保民营企业在工商管理、税费征收、金融服务等方面获得平等的对待。要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给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有利条件。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必须坚持全面保护原则。要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要确保民营企业家的自由经营权。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家有权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消费、处置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
目前,最高检已经开始再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挂牌督办。
专项行动的案件范围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五类案件:
1、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
2、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3、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
4、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
5、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