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中国百家维权媒体专家策划加盟主办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线电话:400-8804-878
民权首页 国强民进 国家维权 走基层 访村镇 听民声 维权时评 城乡法治 法治在线
主题 社会 党民走廊 地方 中国梦 打假 娱乐 文摘 城乡 法规 舆情 维权专题 图片
维权联盟主体:



盐城市众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了践行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和谐社会,宣传正能量。协助党委政府、公检法司维稳,帮助百姓维权,故主办设立《维权联盟民权民声网》自媒体网站。面向社会诚招网格员,从事于对民众反映的违法乱纪、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踪采访、谈话取证,笔录工作,网格员到我司报备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要求选择调解、诉讼、举报、上访等形式。经公司法务研究确认后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何种方法去解决问题,如需诉讼,公司将委派专业律师以法代理。

网站以“统一、规范、遵纪、守法、和谐、奉献”为核心,打造经理人团队的奋斗目标,达到意识到位,方法得当,行动迅速,自始自终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网站的办事方针是:一切从效益出发,一切凭依据说话,一切以预防为主,一切按程序办事。

网站的格调是:追踪侵权事件、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网站的口号是:不讲空话、大话、假话,诚办真事、实事、好事。

网站的运作模式是:拟在各县区设立分公司网络服务站。诚招、聘用、任命分公司业务经理兼维权联盟民权民声网络服务站站长,站长负责向各乡镇招聘网格负责人及网格信息员。凡被录用者由公司注册登记,颁发采访证和新闻工作证以便开展业务,做好聆听百姓心声,追踪侵权事件,进行信息联络工作。各分公司网络服务站长统一向总公司报备相关维权资料,总公司根据案件情况收取维权代理费用,同时向该网站点返利分成。(分成比例另定协议)

注册的会员是维权联盟体成员,在此基础上公司诚邀了法学者、在职社会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及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等为联盟人。通过会审分析、制订方案。最终使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上述人员及机构均在网页或栏目中显示,并在公司网站中点击与百度推广。

作为网站的成立,必将打造成为一个优秀的自媒体,让客户满意,让员工自豪,让政府放心,让社会需要,真正成为一个让政府和民众安心的阳光网站。



                                                                                                                                                                                        公司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人民路28

                                                                                                                                                                                         联 系  人:成从喜(公司法人代表、总编)

                                                                                                                                                                                        联系电话:13382605118  18932278988



  新闻排行>>
  编辑推荐>>
  图片>>
 
群成员“犯事儿”群主要担责系误读,需要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日期:2017-09-19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统称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管理规定》一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成为网友热议话题,“群聊9不原则”也在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那么,《管理规定》所指的“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群主该如何管理互联网群组?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这些问题分别采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
《管理规定》中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北京的张女士属于网络活跃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记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风险太大,感觉《管理规定》10月8日施行后,自己可能随时有“进去”的可能,所以准备退出或解散一些群。据记者调查,和张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数。
对这种退群的想法,王卫国对记者表示,这可能是因为一些网友对《管理规定》出现了误读。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王卫国认为,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根据我国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小军也认为,管理责任并非上述一些网友所理解的“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在互联网群组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还有群主、参与人(发言人)、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这四个主体共同参与,才有互联网及其群组的发展进步;同样,四个主体也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一个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
群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对于数量庞大的群主们来说,《管理规定》施行后,该如何管理好互联网群组呢?
《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对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很多网友感到不好把握。杨小军认为,网络互动中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言语或者粗俗言语”,其中有的语言可能已经涉嫌侮辱他人,违反民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甚至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语言或表达方式是应当抵制或者摒弃的,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也是相悖的。可以说,“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基本判断尺度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群主在对群进行管理时,也应当以此为标准,监督群成员的表达或者互动,防止“越界”。
法律法规众多,有网友戏称,通过司法考试才敢当群主。有的群主对法律法规不是很熟悉,那么其对群成员的信息交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该如何判断、管理呢?王卫国表示,这还是网友对管理责任的过大理解。实际上,群主只要根据一般人的判断,认为群成员的表达明显不妥时,给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对于比较专业化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可能赋予群主过度的责任。
很多朋友圈在流传包括不信谣不传谣、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涉黄涉毒涉爆不发在内的“群聊9不原则”,有群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对于一些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涉黄涉毒难以判断,该如何管理呢?杨小军认为,所谓“群聊9不原则”,是网友自己对信息发布所总结的一些判断标准,不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对于其中的内容还是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把握。比如,“不信谣不传谣”实际上是对虚假信息的判断,对虚假信息从道德义务来说,应该是否定的、不应当传播的,但是只有发布、传播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虚假信息,才涉及违法。所以群主一般是对那些真假比较容易判断或者明显失实的、传播后果会很严重的虚假信息及时予以处理即可。
有的网友表示,有时候群里信息太多,难以逐条查看,如果群成员言论不当,群主很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发现而制止。杨小军对此表示,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组,就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难时,应该交由他人来管理。当然,如果仅仅是个别人发布了不适当信息或用了不妥语言,没有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也不是很严重,群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也不应当属于不履行管理责任。
对“触法”群主如何处罚
《管理规定》中,网友们特别关心的就是其第10条中提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什么情况下群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哪些处罚?
其实在《管理规定》出台后,朋友圈中就不断有人传播公安机关、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的群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处罚的案件信息,一些群主坦言“很有压力”。王卫国对记者表示,把这些案件信息与《管理规定》联系在一起发布,给人一种《管理规定》已经发挥作用、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的印象,其实这是对《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管理规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不可能根据《管理规定》对群主的行为进行惩罚。王卫国认为,利用群组发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以及虚假恐怖信息,损害他人声誉、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来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见,对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罚,根据的是《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规早就有的规定,不能和《管理规定》混淆。也就是说,即使不出台《管理规定》,群主如果有上述行为,也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卫国认为,群主对于群内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群主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于一些网友列举出群主需要对群成员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而承担的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杨小军明确表示了反对:“这个观点实际上是让群主一人负担所有人的责任,甚至把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归到群主身上。这既不客观,也不可能。”实际上,个人的责任还是个人承担,群主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因为群主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杨小军还认为,对于因传播虚假信息而违法违规的群主,应该尽量宽容,处罚操作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谣言却仍然传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难以判断所传播信息是虚假消息,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题为《群成员“犯事儿”,群主要担责吗?》)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数据库找不到信息,请查看该文件!
评论

姓名  
 
联盟主体
网站的运作模式是:拟在各县区设立分公司网络服务站。诚招、聘用、任命分公司业务经理兼维权联盟民权民声网络服务站站长,站长负责向各乡镇招聘网格负责人及网格信息员。凡被录用者由公司注册登记,颁发采访证和新闻工作证以便开展业务,做好聆听百姓心声,追踪侵权事件,进行信息联络工作。联系电话:18932278988
中央媒体
友情链接

中国廉政网 中国长安网 中国法院网 民主与法制 中国警察网 中国法学网 世登网 西部法制报 人民网法治 光明网法治 新华网法治 辽宁法制报 江苏法制报 新闻传媒网 四川法制报 法制晚报 中国司法 清风苑 长城网法制频道 新闻传媒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制网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中国法治网 中国刑辩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法网 中国平安网 天涯法律网 西湖法律图书馆 北大法意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航行网 经济参考网 河南网

 
工具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证件查询
Copyright 民权民生瞭望网由盐城市众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办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18932278988 备案号:苏ICP备2023010022号 苏公网安备32090302000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