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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试验田?|北京家事审判改革:设“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
来源:澎湃新闻    日期:2017-07-24
【编者按】
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如此强调。
6月13日起,澎湃新闻推出“中国试验田”专栏报道,就十八大以来的部分改革试点进行调研与分析,以展现各方对改革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的探索之路。
“家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之’。”今天介绍的,是北京试点家事审判改革的法院在改革过程中的经验。
结婚38年,当事人6次起诉闹离婚。说起去年刚结案的这起离婚案件,北京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张爽记忆犹新。
1995年,儿子的离世让一对夫妻的婚姻出现了裂痕。自2000年起,男方前后6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2015年,该案被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没有家了,活着也没意思。”女方经受不住失去儿子与家庭的双重打击,一度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问题,向法官直言对生活失去信心,拒绝参与诉讼。
张爽调查发现,这对夫妇的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或成必然。问题是,一纸落判后,如何化解女方“心结”?为此,张爽特意邀请专家上门为其做心理疏导,“一连去了3次,终于让她慢慢走出阴影,配合完成了诉讼程序。”
然而,在这起“棘手”的案件之外,还有着更多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这些从家长里短衍生而来的纠纷,正日益增多,且类型多样、处理难度持续增大。
在此背景之下,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被推至台前,改革目标愈加明晰:既要审理“法结”,也要化解“心结”。
法官的压力:家务事难断,化解纠纷不能只靠法律
2017年7月6日,广西人龙建才又一次站上了法庭。22年前,他曾被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而这一次,他被指控杀害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
据玉林检察院指控,1994年,龙建才的妻子陈某以龙婚后参赌并打骂自己、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时任陆川县沙坡法庭庭长的傅明生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离婚。龙建才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龙建才为此心生怨恨,多次欲报复傅明生未果,直至今年1月将其杀害。
一场家事纠纷最终导致如此后果,让法官群体开始进一步深思:家事案件,是否依法裁判就能化解矛盾?“只依靠法律手段解决不了家事纠纷。”北京东城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王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常言道,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难”是基于:它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等等。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家庭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极端刑事案件。
东城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王秀文告诉澎湃新闻,家事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源自血缘亲情或是婚姻,因此区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在处理矛盾激烈的家事案件时,法官可能会遇到“暴跳如雷”的当事人。更严重的,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纸判决,认为被法院毁了家庭,“逮着法官报复法官,逮着身边的人就报复身边人。”
“但肯定不能因为怕被报复就不判了。”王鹏补充说,这样的担心带给法官压力,也促使他们在审判实践中持续思考:怎样改变家事审判思路,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让当事人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
2016年6月起,改革开始在全国铺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为期2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之路。
在北京,东城、西城、房山法院成为了首批试点单位。改革一年间,几家法院都慢慢摸索出了各自的“招数”,并形成了一致的理念: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在于“治愈家庭”,家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之”。
离婚冷静期:让当事人回归理性,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今年3月8日,四川省第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法院限定一对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再向对方提出离婚。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安岳县法院下发的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新华网 图
2015年12月,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曾提到“冷静期”的概念。他指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一定的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
“化解家事类纠纷的目标是修复情感与维护家庭稳定,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张爽解释说,法院设置“冷静期”,正是希望能通过调解、法律宣传、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选择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北京西城法院,当事人前来起诉离婚时,首先会由立案法官引导起诉人同意接受立案前“冷静期”调解,由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家事庭派驻的调解员专门负责调解和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对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以人民调解协议方式解决纠纷的,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立案并由法官出具法院调解书。对于确实不能在“冷静期”达成调解协议的,再依法立案。
数据显示,西城法院家事案件诉前“冷静期”调解机制试点2个月时,就已累计收案213件,其中调解和撤诉比率达32.9%。
北京房山法院的做法是给当事人一个月的“冷静期”,希望最终“以和为贵”。“有些人起诉离婚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金钱利益或是其他矛盾。”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庞立新说,对于有“危机”但又不致“死亡”的离婚案件,法院会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在此期间,通过法官、调解员与当事人的积极沟通,调解平抚双方之间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矛盾,让彼此理性地对待感情问题。
“我们希望找出当事人要离婚的真正原因。”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冯永良表示,家事案件特别注重调解,因此需要当事人冷静看待问题。“每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宣判之前都会询问原告对离婚的请求是否已经考虑清楚,双方是否有思想准备承担可能造成的后果。”
庞立新认为,实践表明,“冷静期”的设置使一些争议不大、矛盾不深的当事人能够自我调适,在立案前即以撤诉等方式解决纠纷,成功挽救婚姻的同时也缓解了诉讼压力。但他同时表示,法院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仍存困惑。
“审限”问题就是绕不开的一道坎。庞立新说,“冷静期”制度还在试行阶段,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需遵循民事诉讼中关于审限的一般规定,“额外设置的冷静期,可能容易与审限产生矛盾。”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曾在题为《改革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思考》的文章中提出,在家事审判中应当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而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除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受害人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优先审结外,对其他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家事案件均应适当放宽审限限制。
家事调查:助法官“诊断”案情,职权干预解决举证难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调解先行是法院的共识。但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经无法缓解,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
今年3月,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在离婚案件中,出轨、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类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取证难的困境在财产纠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继承案件中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夫妻共有财产也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为房地产、公司股权、基金债券等多种类大额财产。”张爽介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和不主动向法院提供的情况也愈发常见。
这就导致,家事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和处理的财产越来越多,且相对集中在银行、房管、工商、证券等单位,当事人难以获取,需要法院主动采取措施。
对此,房山法院确立了诉前财产申报制度。对涉及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要求如实填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的有关情况,以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同时,法院也会明确告知不如实申报财产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除了财产问题,一些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在法庭上讲明的案件情况,也需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的查证、举证对当事人来说往往十分困难,但这些事实又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在前述文章中,程新文还指出,应积极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制度。对于上述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东城法院已经开始实行这项制度。该院授权“家事调查员”针对个案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挖掘案件背后当事人的矛盾根源,再将调查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帮助法官“诊断”案情,为调解工作做好铺垫。
案后回访:并非“一判了之”,防止矛盾重浮水面
走完了调解与诉讼程序,一起家事案件是否就此了结?
在家事审判法官们眼中,这显然并不意味着结束。判后当事人状态怎样、家庭情况如何、矛盾是否已化解……种种问题,仍然牵动着他们的心神。于是,“案后回访”制度在各家法院应运而生。
“在法律程序上已经结束的案件,我们会更关注当事人的情况和情绪。”张爽说,作为家事案件判后的司法延伸服务,案后回访制度旨在联合社会力量,解决实际困难。比如,针对一些积怨较深或有特殊困难的家事案件,西城院会邀请调解员或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回访,关注当事人的案外需求,力求真正化解纠纷。
但有的纠纷却不那么容易平息。不少家事纠纷经过调解、诉讼程序后,表面上是解决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或许又会浮出水面,甚至使弱势一方当事人面临家暴或是家暴的危险。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房山法院即发出了北京首份人身保护令。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丈夫家暴30余年后,终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根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了128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对保护弱势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相关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张爽告诉澎湃新闻,此类案件往往具有发生地点相对封闭、不易于第三人知晓等特点,致使家暴事实难以认定,易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化。此外,法律对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尚无确切规定。
张爽还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常和离婚、人身伤害、物权案件相互牵连,申请方希望凭借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确认的事实,作为其他案件实现诉讼请求的依据。若该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容易产生对立情绪,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应如何妥善解决,还应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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